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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2
二、請求接見者,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依序辦理接見登記手續。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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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求接見者,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依序辦理接見登記手續。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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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求接見者,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依序辦理接見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