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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1
一、辦理接見以最近家屬及親屬為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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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接見以最近家屬及親屬為限。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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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接見以最近家屬及親屬為限 (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