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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7
七  民眾陳情 (抱怨) 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抱怨人,
    如無法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抱怨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最
    遲一週內辦結。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7
七  民眾陳情 (抱怨) 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抱怨人,
    如無法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抱怨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最
    遲一週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