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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6
六  各科室人員處理完成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後,至本所研考單位解除
    列管。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6
六  各科室人員處理完成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後,至本所研考單位解除
    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