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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4
四  民眾親至本所陳情 (抱怨) 相關問題者,受抱怨之相關業務主管利用
    適當場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
    化解爭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
    主辦業務科、室將抱怨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
    民眾親至本所抱怨相關事項,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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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民眾親至本所陳情 (抱怨) 相關問題者,受抱怨之相關業務主管利用
    適當場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
    化解爭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
    主辦業務科、室將抱怨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
    民眾親至本所抱怨相關事項,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