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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3
三  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處理,陳情 (抱怨) 事
    項非本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
    方式。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3
三  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
    追蹤列管。
    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處理,陳情 (抱怨) 事
    項非本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相關承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