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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2
二  民眾以書面 (含傳真、電子郵件) 陳情 (抱怨) 者,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 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列管依
      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
 (二) 各科、室承  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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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眾以書面 (含傳真、電子郵件) 陳情 (抱怨) 者,應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 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列管依
      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
 (二) 各科、室承  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