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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1
一  本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以
    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特訂定本規定及程序。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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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 (抱怨) 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以
    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特訂定本規定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