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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9
九、合作社資源回收販賣所得,應設立資源回收款項專戶,並專款專用於
    所內環保事項(如支助環保公益活動、購垃圾袋、園藝花草及綠化美
    化環境用品等),其專款專用規定由合作社另訂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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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作社資源回收販賣所得,應設立資源回收款項專戶,並專款專用於
    所內環保事項 (如支助環保公益活動、購垃圾袋、園藝花草及綠化美
    化環境用品等) ,其專款專用規定由合作社另訂之。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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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合作社資源回收販賣所得,應設立資源回收款項專戶,並專款專用於
    所內環保事項 (如支助環保公益活動、購垃圾袋、園藝花草及綠化美
    化環境用品等) ,其專款專用規定由合作社另訂之。
民國 86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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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所農藝隊定時予以順序至各場舍清運垃圾至分類場歸類貯存後,俾
    以配合交由臺北縣土城市公所清潔隊清運收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