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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8
八、合作社回收之廢電池及供應部紙類集中歸類儲存於供應部曬衣場,以
    不妨害衛生及觀瞻為原則,並於蒐集至一定數量時,廢電池洽請廠商
    來所收購,紙類則由採購運送至收集場販售,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8
八、合作社回收之廢電池及供應部紙類集中歸類儲存於供應部曬衣場,以
    不妨害衛生及觀瞻為原則,並於蒐集至一定數量時,廢電池洽請廠商
    來所收購,紙類則由採購運送至收集場販售,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8
八  合作社回收之廢電池及供應部紙類集中歸類儲存於供應部曬衣場,以
    不妨害衛生及觀瞻為原則,並於蒐集至一定數量時,廢電池洽請廠商
    來所收購,紙類則由採購運送至收集場販售,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
民國 86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8
八  有關本所工場內加工作業之產生廢棄物 (廢料) 等,請作業組通知原
    廠商自行取回處理。並應設簿登記,俾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