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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7
七、本所農藝隊定時至各場舍清運垃圾至分類場歸類貯存後,俾配合交由
    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清潔隊清運收回處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7
七、本所農藝隊定時至各場舍清運垃圾至分類場歸類貯存後,俾配合交由
    臺北縣土城市公所清潔隊清運收回處理。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7
七  本所農藝隊定時至各場舍清運垃圾至分類場歸類貯存後,俾配合交由
    臺北縣土城市公所清潔隊清運收回處理。
民國 86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7
七  醫療廢棄物係有感染之廢棄物部份,衛生課應比照醫院廢棄物之貯存
    、分類與標誌,予以加強處理後併入垃圾處理。並協助各單位整理環
    境衛生清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