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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6
六、有關本所內加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廢料)等,請作業科通知原廠商
    自行取回處理。並應設簿登記,俾備查考。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6
六、有關本所內加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 (廢料) 等,請作業科通知原廠商
    自行取回處理。並應設簿登記,俾備查考。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6
六  有關本所內加工作業產生之廢棄物 (廢料) 等,請作業科通知原廠商
    自行取回處理。並應設簿登記,俾備查考。
民國 86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6
六  各舍房、工場應不定期清洗或消毒存放廢棄物之場地,俾以維護生活
    環境衛生並保持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