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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處理資源垃圾回收及垃圾減量實施要點 5
五、各舍房、工場應不定期清洗或消毒存放廢棄物之場地,俾維護生活環
    境衛生並保持整潔。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5
五、各舍房、工場應不定期清洗或消毒存放廢棄物之場地,俾維護生活環
    境衛生並保持整潔。
民國 9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5
五  各舍房、工場應不定期清洗或消毒存放廢棄物之場地,俾維護生活環
    境衛生並保持整潔。
民國 86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5
五  各場舍產生之垃圾於次日開封收集後。由收容人攜至作業工場再行分
    類,各工場並設置有一貯存箱 (塑膠桶) 內區分,並指派適當人員負
    責依前開第二點垃圾分類規定辦理。並按指定之時間、地點、總類推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