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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接見窗口寄物注意事項 7
七  不辦接見只寄物,須為符合接見收容人之條件者,並按其編號之單雙
    號與日曆天之單雙號相同始能寄物。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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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不辦接見只寄物,須為符合接見收容人之條件者,並按其編號之單雙
    號與日曆天之單雙號相同始能寄物。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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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不辦接見只寄物,須為符合接見收容人之條件者,並按其編號之單雙
    號與日曆天之單雙號相同始能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