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監獄接見窗口寄物注意事項 4
四 欲送入之飲食物品應以透明塑膠袋盛裝,再由寄送人自行填寫送物申 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 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對身份無訛後,始准送入 。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4
四 欲送入之飲食物品應以透明塑膠袋盛裝,再由寄送人自行填寫送物申 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 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對身份無訛後,始准送入 。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4
四 欲送入之飲食物品應以透明塑膠袋盛裝,再由寄送人自行填寫送物申 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 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對身份無訛後,始准送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