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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接見窗口寄物注意事項 2
二  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不得逾二公斤,如有超量應即予退回。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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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不得逾二公斤,如有超量應即予退回。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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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不得逾二公斤,如有超量應即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