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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接見窗口寄物注意事項 1
一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戒治處 
    分執行條例第廿一條訂立本注意事項。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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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戒治處 
    分執行條例第廿一條訂立本注意事項。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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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戒治處
    分執行條例第廿一條訂立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