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訓練班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14
十四  參加院外實習之學生,需由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權人簽署損害
      賠償保證書 (如附件 (一) ) 。
民國 91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14
十四  參加院外實習之學生,需由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權人簽署損害
      賠償保證書 (如附件 (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