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2: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訓練班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11
十一  學生實習中發生特殊狀況時,得由戒護人員決定送醫或返院,交通
      工具由實習工廠提供。
民國 91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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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學生實習中發生特殊狀況時,得由戒護人員決定送醫或返院,交通
      工具由實習工廠提供。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