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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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48
四十八、不得攜帶違禁品及危機物品進入機關及辦公室。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48
四十八、不得攜帶違禁品及危機物品進入機關及辦公室。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48
不得攜帶違禁品及危機物品進入機關及辦公室。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