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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駕駛技工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要點 35
三十五、駕駛因個人疏忽或過失等情節重大而使車輛受損、配件遺失、其
        維修及新購費用由駕駛個人負責。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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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駕駛因個人疏忽或過失等情節重大而使車輛受損、配件遺失、其
        維修及新購費用由駕駛個人負責。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35
駕駛因個人疏忽或過失等情節重大而使車輛受損、配件遺失、其維修及新
購費用由駕駛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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