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31 11:1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2
二 為協助解決本所人力不足,落實便民措施,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成 立志願服務隊,協助本所各項服務工作 (以下簡稱志工) ,以減輕本 所人力負荷,增進服務品質,提高工作效率。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訂定
2
二 為協助解決本所人力不足,落實便民措施,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成 立志願服務隊,協助本所各項服務工作 (以下簡稱志工) ,以減輕本 所人力負荷,增進服務品質,提高工作效率。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