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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接見須知 5
五  接見少年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其它特殊情形經主任許可者得於
    本所適當場所行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5
五  接見少年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其它特殊情形經主任許可者得於
    本所適當場所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