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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接見須知 4
四  接見時不得使用隱語、手語 (啞人除外) 、外國語 (外國人除外) 及
    有妨害本所紀律之行為,違反此規定者得隨時停止其接見。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4
四  接見時不得使用隱語、手語 (啞人除外) 、外國語 (外國人除外) 及
    有妨害本所紀律之行為,違反此規定者得隨時停止其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