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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接見須知 2
二  請求接見者不得攜帶凶器及違禁物品一經查覺依法究辦。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2
二  請求接見者不得攜帶凶器及違禁物品一經查覺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