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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人親屬送入菜餚、物品規定 3
三  觀察勒戒及受戒治收容少年之親屬送入物品以生活必需物品為限 (必
    需物品同前項之規定) 。除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元月一日、二日,
    母親節、父親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准許送入飲食。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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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觀察勒戒及受戒治收容少年之親屬送入物品以生活必需物品為限 (必
    需物品同前項之規定) 。除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元月一日、二日,
    母親節、父親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日准許送入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