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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函示受刑人因病戒護住院有關規定 1
一  各監獄受刑人罹患疾病,在監獄不能為適當醫治,須戒送醫院住院治
    療時,不論住院時日長短,均應依照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二
    兩項之規定辦理。
二  各監獄受刑人因病戒護住院或戒送至醫院門診治療,如其原因係由於
    自殺 (即自殺未遂) 或其他戒護事故所致,應依戒護事故有關規定報
    部。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三月五日司法行政部臺函監字第二四三○號函
各監獄精神病受刑人移送臺北監獄桃園第一分監注意事項之變動辦法。
在臺北療養院醫師一時缺乏,暫時無法組成檢查小組至各監鑑定精神病患
之過渡期間,由移送監獄檢具當地公立醫院精神病科之診斷證明書 (監獄
所在地無公立精神病院應不在此限) 造具名冊,逕送本監由本監於容額中
擬具處理意見報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