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看守所所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所長、副所長、秘書、科長及 各主管人員組織之。會議時以所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克出席時,由 所長指定副所長、秘書或資深科長代理之;其他應出席人員因故無法 出席時,事前須得所長之允許,並應由職務代理人出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命有關人員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