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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 7
七  各檢察機關為瞭解義務勞務執行機關 (構) 之執行情形,得不定期前
    往該執行機關 (構) 進行訪查 (詳附表十一) 。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7
七  各檢察機關為瞭解義務勞務執行機關 (構) 之執行情形,得不定期前
    往該執行機關 (構) 進行訪查 (詳附表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