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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 4
四  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經各該檢察機關遴選為執行機關 (構) :
 (一) 依人民團體法,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體育、聯
      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而向各該政府之主管機關登記有
      案之合法團體。
 (二) 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三) 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經鄉 (鎮市區) 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為推
      動社區發展工作而依法設定之社區發展協會」或依公寓大廈及社區
      安全管理辦法「指數棟公寓大廈、住宅,聯合設置有守望相助巡守
      組織者」。
    前項機關 (構) 除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得逕行填寫登記表
     (如附表一) 為登記外,其他機關 (構) 基於公益之需要,亦得檢附
    相關資料證明文件,逕向其所在轄區之檢察機關 (觀護人室) 索取申
    請書 (如附表二) ,提出申請。
    經審查合格後,由各檢察機關核發聘書 (如附表三) ,協助執行緩起
    訴處分義務勞務事宜。
    前項聘任期間為一至三年,必要時得予以續聘。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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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經各該檢察機關遴選為執行機關 (構) :
 (一) 依人民團體法,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體育、聯
      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而向各該政府之主管機關登記有
      案之合法團體。
 (二) 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三) 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經鄉 (鎮市區) 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為推
      動社區發展工作而依法設定之社區發展協會」或依公寓大廈及社區
      安全管理辦法「指數棟公寓大廈、住宅,聯合設置有守望相助巡守
      組織者」。
    前項機關 (構) 除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得逕行填寫登記表
     (如附表一) 為登記外,其他機關 (構) 基於公益之需要,亦得檢附
    相關資料證明文件,逕向其所在轄區之檢察機關 (觀護人室) 索取申
    請書 (如附表二) ,提出申請。
    經審查合格後,由各檢察機關核發聘書 (如附表三) ,協助執行緩起
    訴處分義務勞務事宜。
    前項聘任期間為一至三年,必要時得予以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