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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 3
三  義務勞務之執行機關 (構) ,由各檢察機關遴選後,層報法務部備查
    。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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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義務勞務之執行機關 (構) ,由各檢察機關遴選後,層報法務部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