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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選辦理緩起訴處分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作業規定 1
一  為辦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二第一項第五款緩起訴義務勞務執
    行機關 (構)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構) 】之遴選等事宜,特訂定本
    規定。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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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辦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二第一項第五款緩起訴義務勞務執
    行機關 (構)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構) 】之遴選等事宜,特訂定本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