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明陽中學學生申請郵寄包裹實施要點 7
七、學生如有違反本實施要點之規定,停止其申請郵寄包裏權利三個月;
    情節嚴重者,依校規議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7
七、學生如有違反本實施要點之規定,停止其申請郵寄包裏權利三個月;
    情節嚴重者,依校規議處。
民國 89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7
七  學生如有違反本實施要點之規定,停止其申請郵寄包裏權利三個月;
    情節嚴重者,依校規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