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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明陽中學學生申請郵寄包裹實施要點 2
二、學生寄入包裏,需先申請,經核可後發予識別證,寄入之包裏如經檢
    查未貼識別證者,逕退原寄人;包裏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學生
    自費寄回或廢棄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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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寄入包裏,需先申請,經核可後發予識別證,寄入之包裏如經檢
    查未貼識別證者,逕退原寄人;包裏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學生
    自費寄回或廢棄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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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生寄入包裏,需先申請,經核可後發予識別證,寄入之包裏如經檢
    查未貼識別證者,逕退原寄人;包裏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者,由學生
    自費寄回或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