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11
十一  員工如發現有不明人士於本處擅自攝影或錄音時,應即通報秘書室
      或政風室處理。
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11
十一  員工如發現有不明人士於本處擅自攝影或錄音時,應即通報秘書室
      或政風室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