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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8
八  各室如將公文改移其他單位辦理時,應通知總收發文及公文時效管制
    人員登記。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8
八  各室如將公文改移其他單位辦理時,應通知總收發文及公文時效管制
    人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