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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7
七  各室陳核、陳判及會簽簽文,「速件」逾二日、「普通件」逾三日,
    如尚未退還時,應主動向秘書室查詢。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7
七  各室陳核、陳判及會簽簽文,「速件」逾二日、「普通件」逾三日,
    如尚未退還時,應主動向秘書室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