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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2
二  本處公文稽催依左列規定:
 (一) 經過總收發收文及有機密性公文者,由秘書室公文時效管制人員稽
      催。
 (二) 各室陳核、陳判及會稿之公文,由各室指定專人稽催。
 (三) 上級交辦公文、尚未結案仍在持續辦理中公文及已發文等待函復之
      公文,由各室承辦人員稽催。
 (四) 上級交辦公文,如未經總收發收文而需秘書室稽催者,應由承辦單
      位送總收發補辦收文程序。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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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處公文稽催依左列規定:
 (一) 經過總收發收文及有機密性公文者,由秘書室公文時效管制人員稽
      催。
 (二) 各室陳核、陳判及會稿之公文,由各室指定專人稽催。
 (三) 上級交辦公文、尚未結案仍在持續辦理中公文及已發文等待函復之
      公文,由各室承辦人員稽催。
 (四) 上級交辦公文,如未經總收發收文而需秘書室稽催者,應由承辦單
      位送總收發補辦收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