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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15
十五  各室如有積壓公文情事,秘書室應查明實情簽報處長核示。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15
十五  各室如有積壓公文情事,秘書室應查明實情簽報處長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