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14
十四  各室應將收文簿於每月五日前送交秘書室查核,秘書室即填具「公
      文時效統計表」 (如附件三) 送陳處長核閱。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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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各室應將收文簿於每月五日前送交秘書室查核,秘書室即填具「公
      文時效統計表」 (如附件三) 送陳處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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