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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13
十三  承辦人員於收到「公文催辦回復單」後,應儘速趕辦完畢銷案或填
      具未結原因,於三日內送時效管制員。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13
十三  承辦人員於收到「公文催辦回復單」後,應儘速趕辦完畢銷案或填
      具未結原因,於三日內送時效管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