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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10
十  總收發將公文發出後應速退稿,並於銷案單副聯蓋「發文」日期戳記
    ,再由原承辦人將「副聯」送時效管制人員銷案,其期限不得逾發文
    後二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10
十  總收發將公文發出後應速退稿,並於銷案單副聯蓋「發文」日期戳記
    ,再由原承辦人將「副聯」送時效管制人員銷案,其期限不得逾發文
    後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