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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員工交通補助費發給要點 4
四  交通補助費應按月實際上班人數核發,由出納造具清冊會同有關單位
    辦理;但當月實際到職日數未滿十五天者不予發給。
民國 90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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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通補助費應按月實際上班人數核發,由出納造具清冊會同有關單位
    辦理;但當月實際到職日數未滿十五天者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