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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4
四、員工搭乘飛機至外島金門、澎湖等縣出差,以三天差計。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4
四、員工搭乘飛機至外島金門、澎湖等縣出差,以三天差計。
民國 90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4
四  員工搭乘飛機至外島金門、澎湖等縣出差,以三天差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