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員工至轄外出差,新竹縣 (含新竹縣) 以南、台南縣 (含台南縣) 以 北,以一天差計;台北縣 (市) 、桃園縣、高雄縣 (市) 、宜蘭、基 隆以二天差計;台東縣、花蓮縣以三天差計。
三 員工至轄外出差,新竹縣 (含新竹縣) 以南、台南縣 (含台南縣) 以 北,以一天差計;台北縣 (市) 、桃園縣、高雄縣 (市) 、宜蘭、基 隆以二天差計;台東縣、花蓮縣以三天差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