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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2
二、員工至本處轄區出差,市區不報支旅費;鹿港、福興、和美、線西、
    伸港、花壇、大村、埔鹽、秀水等地區未超過十五公里,以半天差計
    ,超過十五公里者以全天計 (應於出差申請表前往地點欄註明) 。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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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至本處轄區出差,市區不報支旅費;鹿港、福興、和美、線西、
    伸港、花壇、大村、埔鹽、秀水等地區未超過十五公里,以半天差計
    ,超過十五公里者以全天計 (應於出差申請表前往地點欄註明) 。
民國 90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2
二  員工至本處轄區出差,市區不報支旅費;鹿港、福興、和美、線西、
    伸港、花壇、大村、埔鹽、秀水等地區未超過十五公里,以半天差計
    ,超過十五公里者以全天計 (應於出差申請表前往地點欄註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