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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9
九、第六點之影印收費,以每一張應繳納新台幣二元,不論影印成效如何
    ,概以用紙數合計其總金額,閱覽室專責人員應開立收據交給使用人
    。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9
九、第六點之影印收費,以每一張應繳納新台幣二元,不論影印成效如何
    ,概以用紙數合計其總金額,閱覽室專責人員應開立收據交給使用人
    。
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9
九  第六點之影印收費,以每一張應繳納新台幣二元,不論影印成效如何
    ,概以用紙數合計其總金額,閱覽室專責人員應開立收據交給使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