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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5
五、當事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5
五、當事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5
五  當事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