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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4
四、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應由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
(二)裝訂之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4
四、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應由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
 (二) 裝訂之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拆散。
 (三)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 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4
四  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應由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於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
 (二) 裝訂之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拆散。
 (三) 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 行政資訊或卷宗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