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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2
二、當事人進入閱覽室應受閱覽室專責人員指導及監督,不得有飲食、吸
    煙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等情事。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2
二、當事人進入閱覽室應受閱覽室專責人員指導及監督,不得有飲食、吸
    煙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等情事。
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2
二  事人進入閱覽室應受閱覽室專責人員指導及監督,不得有飲食、吸煙
    或嚼檳榔及破壞環境等情事。